王雪濤
  案情:2013年2月18日早上7時30分,蔡某無證駕駛小型客車途經昆磨高速公路某處,王某在路中央揮舞雙手攔車。蔡某停車後,王某拍打車窗,蔡某慌忙啟動車子,在右轉繞行時將王某剮倒在快車道上,損傷程度不明,後蔡某逃逸。幾分鐘後,趙某駕駛轎車經過此地,因疏忽碾軋倒地的王某,後趙某咖啡弄逃逸。警察趕到時王某已死亡。經法醫鑒定,王某系開放性顱腦損傷、創傷性休克、血氣胸並窒息死亡。
  分歧意見:趙某構成交通肇事搜尋行銷罪並無異議。對蔡某的行為如何定性存在爭議。
  第一種意見認為,蔡某構成交通肇事罪。一方面,其無證駕駛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另一方面,不管是出於何種原因將王某撞倒在快車道上,蔡某都應該停車察看,保護現場,救助傷者,但其肇事後逃逸,導致王某被二次輾軋致死,構成交通咖啡機肇事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蔡某構成故意傷害(致死)罪。蔡某將王某剮倒在快車道上後,明知王某很可能受到來往車輛的再次撞擊或碾軋,仍然將王某棄置在原地並逃逸,其對王某的死亡主觀上屬於一種間接的故意,應辦公室出租以故意傷害(致死)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種意見認為,蔡某構成融資過失致人死亡罪。
  評析: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就主觀方面而言,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本案中蔡某駕駛機動車將王某撞倒在地後,蔡某對王某具有法定的救助義務,如果不及時對王某實施救助,王某可能會由於傷情嚴重或者被過往車輛二次碾軋致死。但是蔡某在應當救助、有能力救助的前提下駕車逃逸,在逃避法定救助義務的同時,對王某的死亡結果應當預見卻因為疏忽大意而未能預見。正是由於這種過失,導致王某最終被趙某駕駛的轎車二次碾軋致死,因此王某的死亡與蔡某的過失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就客觀方面而言,由於蔡某的不作為,使王某遭受了趙某駕駛的車輛的第二次輾軋並導致死亡。
  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傷,行為人負事故主要責任並且具有特定情節,才能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本案中王某被剮倒後傷情不明,因此蔡某不能以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
  綜上,蔡某的行為主觀上存在過失,客觀上導致了王某的死亡結果,應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定罪處罰。
  (作者單位:雲南省景洪市人民檢察院)  (原標題:過失撞人逃逸它車碾軋致死司機行為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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