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報訊 (記者/辛均慶)日前,省政府法制辦公佈《廣東省公路工程造價管理辦法(省交通運輸廳送審稿)》向社會征求意見。送審稿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肢解設計變更規避審批,不得虛報工程量,不得隨意提高工程單價。未經批准的設計變更,其費用變化不得計入竣工決算,建設單位應當加強工程設計變更管理。
  送審稿規定,按照公路工程基本建設程序,投資主管部門或者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對公路建設工程造價實施重點階段控制。經批准的設計概算是項目投資的最高限額。設計概算原則上不超過投資估算;超過10%時,應當修編可行性研究報告,並報批核准。
  同時,經批准的設計概算原則上不得突破。確因建設規模調整或者政策性因素造成突破設計概算時,建設單位在建設過程中應當及時完成設計變更審批,申請調整概算,報原設計審(查)批部門批准。
  在招標方面,送審稿要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對公路工程招標行為監督,實行工程量清單預算核備制度。有設定標底或者最高投標限價的,應當按照核備清單預算確定。招標人的標底或者最高投標限價原則上不得超出對應的批准概算或者核備清單預算。投標單位根據市場及企業自身經營狀況自主報價。  (原標題:不得隨意提高工程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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